《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解读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解读
一、颁布实施《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重大意义
10月21日,山东省人民政府第13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了《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明年1月1日实施,这是我省道路交通安全管理的一件大事。《规定》的颁布实施,充分体现了省委、省政府和各职能部门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高度重视,对广大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高度负责,对预防和减少道路交通事故,保障道路安全、有序、畅通,充分发挥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在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方面的组织领导作用,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格局,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和深远的社会意义。
二、制定《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依据
《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制定有着坚实的法律基础,是贯彻落实有关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及国务院和省政府重大决策部署的重要举措。《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三条规定:“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第四条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的领导,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健全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协调机制,落实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纳入国家《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明确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机制健全,责任体系完善”作为总体目标之一,并强调“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审批、谁负责’的原则,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山东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鲁政发[2010]64号)也提出了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体系、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责任的具体要求。出台本规定是对上述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的具体落实,有助于明晰责任,规范管理。
三、出台《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的立法背景
出台本规定既是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的客观需要,又是构建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格局的现实要求。近年来,随着我省经济文化强省建设步伐的稳步推进,我省驾驶人数量、机动车保有量、公路通车里程、道路交通运量都大幅增加。但是,道路交通安全形势却不容乐观,主要表现在:一是道路交通事故总量较多。去年全省共接报一般以上道路交通事故13375起,死亡3974人,道路交通事故起数占安全生产事故总数的76.2%,道路交通事故死亡人数占安全生产事故死亡人数的比率高达89.9%;二是特大道路交通事故呈多发态势。去年全省发生一次死亡3人以上道路交通事故39起,同比增加了5起,上升14.7%,特别是河南信阳“7.22”特大事故,伤亡惨重,教训深刻;三是道路交通安全基础薄弱。道路交通参与者的安全意识淡薄,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不尽完善,安全隐患仍大量存在;四是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不健全,部门间缺乏协作配合;五是道路交通安全监管责任落实不到位。有的地方政府和有关职能部门监管不到位、执法不严格,有的企业交通安全主体责任不落实。因此,迫切需要出台规定,进一步加强政府的组织领导,明确各有关部门的相关职责,建立健全切实有效的工作协调机制,增进信息沟通与协作配合,整合社会各层面参与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实现道路交通安全的综合预防和综合治理。
四、实行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应当遵循的原则
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是一项复杂的社会系统性工程,管理的好坏与整个地区的经济社会状况、基础设施建设、产业政策、文明程度等各方面有直接联系,单独依靠某一个部门根本无法达到预期的管理效果,必须实行综合治理,由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充分发挥政府各有关部门的职能作用,调动一切可以调动的社会资源和管理力量,才能把这项工作做好。本省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坚持权责一致的原则,实行政府领导、部门监管、单位负责、社会参与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
五、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是如何划分的?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十二五”规划》提出的“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落实到政府、落实到部门、落实到企业,强化企业主体责任和政府部门监管责任”的要求,本规定将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划分为政府领导责任、部门监管责任和车辆所属单位主体责任。
六、《山东省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规定》体现了哪些特点?
《规定》从健全和完善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入手,注重解决影响和制约道路交通安全的基础性、源头性、根本性问题,体现了较强的针对性、可操作性和补充性。主要表现在:一是加强组织领导,健全了道路交通安全社会化管理机制;二是明确细化责任,强化了道路交通安全防范管理;三是完善监督考核,保障了责任制贯彻落实;四是创新制度措施,提升了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能。
七、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通过什么机制贯彻落实?
《规定》设计了两个监督考核机制,一是对政府及其部门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建立由相关部门组成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机制,指导、协调、督促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下级人民政府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的落实;二是对车辆所属单位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的监督、考核。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
八、《规定》明确了哪些制度措施,以提升道路交通安全管理效能?
《规定》将一些行之有效的政策措施上升为法律规范固定下来。一是通过签订、下达《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重大道路交通安全隐患整改通知书》、《重大安全隐患整改指令书》等行政文书,明确目标责任、隐患排查及整改方向;二是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城市创建检查考核范围;三是将个人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等违法行为与单位评优创先挂钩;四是强调了道路交通事故检讨制度;五是细化了对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追究的情形,包括违法审批,整改不力,未及时上报,处置不当致后果扩大,以及其他不履行规定职责或者失职、渎职等情形;六是规定了对机动车修理企业承修交通肇事逃逸车辆、回收企业回收无报废证明车辆的处罚措施;七是完善了对经常发生事故的重点单位的监督管理。
九、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履行哪些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职责?
(一)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与经济建设和社会发展相适应;
(二)将道路交通安全专项规划纳入城乡建设总体规划并组织实施,加强道路交通安全设施建设,保证道路交通安全设施与其他基础设施同步规划、同步建设、同时投入使用;
(三)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抢险救援机制,建立、健全应急处置预案,加强抢险救援队伍、装备建设,及时救援、处置、善后处理发生在本行政区域内的道路交通事故;
(四)定期分析本地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情况,与下一级人民政府签订《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目标责任书》,及时研究解决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中存在的重大问题,对道路交通安全重大隐患整改事项及时作出决定;
(五)组织宣传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开展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公益活动;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十、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哪些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做好本辖区的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等工作,落实上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和机构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措施,组织、指导、督促村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车辆所属单位和驾驶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配备专(兼)职交通安全员,协助有关部门和机构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
十一、政府各部门应当履行哪些监管责任?
公安机关负责机动车和驾驶人的管理、道路交通秩序管理和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等工作。同时明确了设区的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在本级人民政府和上级公安机关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本行政区域车辆所属单位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制执行情况。(第9条)教育主管部门负责指导和督促学校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教育和乘车安全教育。(第10条)经济和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汽车生产企业市场准入管理和生产一致性管理,会同公安、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对电动自行车、燃油助力车和残疾人机动轮椅车进行安全技术认证。(第11条)司法行政部门负责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普法宣传教育。(第12条)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规划、建设、养护城市道路和道路配套设施。(第13条)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设置和完善公路标志、标线、物理隔离等道路交通安全设施,监督管理道路客、货运输安全,严格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市场准入。(第14条)农业(农业机械)主管部门负责农业机械号牌、行驶证、检验合格标志和农业机械驾驶证的发放与管理工作。(第15条)卫生主管部门负责建立道路交通事故快速抢救机制,完善道路交通事故救援体系。(第16条)广播电影电视主管部门负责建立完善交通安全公益宣传机制,对社会公众进行道路交通安全教育。(第17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机动车、非机动车生产企业登记,依法查处违法销售机动车、非机动车的行为。(第18条)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对机动车、非机动车成品及其配件生产企业和道路交通安全防护产品生产企业的产品质量监督。(第19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道路交通安全管理工作,组织对道路交通责任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第20条)旅游部门负责协助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部门加强对旅游包车及驾驶人员的监管。(第21条)气象部门负责及时向媒体、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供灾害性天气预警信息。(第22条)监察机关负责对政府及其工作人员履行道路交通安全管理职责实施监察。(第23条)
十二、部门和机构间协调配合的工作机制有哪些?
一是交通违法抄告机制。公安机关、监察机关应当建立健全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管理机制,对国家机关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的违法行为抄告其所在单位,所在单位根据有关规定,及时将处理情况反馈给公安机关和监察机关。二是保险费率浮动及信息共享机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制定保险费率浮动制度,将保险费率与机动车辆交通违法、事故情况挂钩,会同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建立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和道路交通事故的信息共享机制。三是将交通管理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单位评选挂钩。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机构、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指导机构应当将构成犯罪的严重交通违法行为与社会管理综合治理、文明单位评选挂钩。有关单位因所属工作人员酒后驾驶、涉牌涉证违法行为受到行政处罚或者纪律处分的,取消该单位和个人当年度评优创先资格。
十三、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以及单位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哪些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车辆所属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主要负责组织贯彻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建立并组织实施道路交通安全制度和操作规程;统筹安排交通安全工作与生产、经营;组织隐患排查整改;对交通违法、事故多发的驾驶人予以离岗培训、调整岗位或者辞退。车辆所属单位确定的道路交通安全管理人主要负责拟定年度道路交通安全工作计划,实施日常工作检查;建立健全车辆管理、使用及安全运行等档案;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建立安全管理台帐;对驾驶人进行跟踪教育,定期组织道路交通安全学习、培训和评比。
十四、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等经营方式下,合同双方应当如何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以承包、租赁或者委托等方式经营管理机动车辆的,应当在合同中明确规定各方的道路交通安全责任。承包、承租或者受委托单位应当在经营管理范围内履行道路交通安全职责。
十五、“车辆所属单位”如何界定?
本规定所称车辆所属单位,是指拥有或者使用机动车辆的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组织、个体工商户以及未办理工商登记以自有车辆从事生产经营的个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