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交通运输局创新开展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

发布日期: 2023-03-30 16:04 信息来源: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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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进一步加强信用交通体系建设,加快构建差异化监管模式,有效实施信用分级分类监管,根据《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关于印发<山东省信用分级分类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鲁发改信用〔2020〕808号)等文件,济宁市交通运输以“信用交通市”创建工作为载体,以构建信用监管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为主线,不断完善行业分级分类监管制度和工作机制,积极推进实施信用监管,提高了行业监管效能。

(一)建立与整合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根据信用信息归集目录,在日常监管、公共服务、资质审核等过程中,及时、准确、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做到可查可核可溯。以统一社会信用代码为标识,整合形成完整的交通运输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按照“谁产生,谁录入”的原则推送至“信用交通·山东”网站、“信用中国(山东济宁)”网站、局网站“信用交通·济宁”专栏及相关业务网站向社会公开,为实施信用评价奠定了基础。

(二)全面组织开展信用评价。按照国家和交通运输行业有关制度标准,建立健全交通建设、道路运输、水路运输、交通运输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的信用管理制度与评价办法。开展信用评价,及时通过信用网站及相关业务网站向社会公布市场主体评价结果,并持续加强评价结果在政府采购、招标投标、行政审批、市场准入、资质审核、评先评优等方面的应用。

(三)依法依规实施分级分类监管。积极通过信用信息平台查询监管对象信用信息,在充分掌握信用信息、综合研判信用状况的基础上,以信用评价结果、信用等级高低为依据,结合实际实施分级分类监管,制定了《济宁市交通运输领域信用分级分类监管工作方案》,采取了差异化监管措施。对诚信守法类信用主体,实行“非请勿扰”诚信管理制度,在日常监管中,原则上不列入抽查范围;对轻微失信类信用主体,在日常监管中,每年至多进行一次随机检查,采取包容审慎监管方式,建立轻微违法行为免罚、轻罚清单;对一般失信类信用主体,在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适当提高抽查比例,增加检查频次。对严重失信类信用主体,日常检查、专项检查中列为重点关注对象,抽查比例不设上限,依法依规增加检查内容,加大抽查检查力度和频次。

下一步,济宁市交通运输局将进一步加强分级分类监管工作,将工作落地落实,对失信企业加强检查,促进企业合法诚信经营,并督促企业进行信用修复,提升信用等级,从而使企业更易获批贷款及上级政策资金支持,公平地融入到交通运输市场环境,更好地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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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办单位:济宁交通运输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