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宁市水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典型案例

发布日期: 2025-05-09 09:28 信息来源: 济宁市交通运输局 浏览次数: 字体:[ ]
分享

近年来,济宁市发挥京杭大运河黄金水道优势,聚焦现代港航物流突破战略,聚力打造北方内河航运中心,促进港产城融合发展。但随着内河水运、临港产业、生态城市快速发展,水路运输违法行为偶有发生。为发挥典型案例的示范引领和警示教育作用,现公布2024年以来水路交通运输行政处罚典型案例,以维护水路运输市场秩序,保障水上交通安全。

 

案例一:某运输公司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案

【基本案情】202442811时,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在水上执法巡查发现,某运输公司江苏拖****使用的7艘驳船,没有经营资质,当事人提供不出7艘驳船合法有效的《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

【法律依据】《国内水路运输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未经许可擅自经营或者超越许可范围经营水路运输业务或者国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负责水路运输管理的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3万元的,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根据违法事实,该违法行为为初次违法,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微山县交通运输局决定对某运输公司给予罚款3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未取得《国内水路运输经营许可证》从事水路运输经营,会对市场竞争环境造成诸多不良影响,破坏公平竞争秩序,这会挤压合法经营者的市场空间,导致“劣币驱逐良币”,破坏市场的公平竞争环境。无证经营的存在,使市场中存在大量不规范的经营行为,增加了行业监管的难度和成本也不利于行业的规模化、集约化发展,难以形成具有竞争力的大型水路运输企业,阻碍了整个行业向高质量、现代化方向转型升级。                  

 

案例二:杨某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

【基本案情】2024122409时,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执法检查发现:济宁润杨****船舶行驶到到京杭运河南二环桥下,该船所属人员大副杨某未穿着救生衣在甲板临水作业,被电子卡口监控记录。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六条第(三)项“船员在船工作期间,应当符合下列要求:()遵守船舶的管理制度和值班规定,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的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第五十一条第(二)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二)未按照水上交通安全和防治船舶污染操作规则操纵、控制和管理船舶的”。

【处理结果】根据违法事实,违法程度“从轻”,依据《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决定对杨某给予罚款1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为切实维护水上交通安全形势稳定,水路航运业户和相关人员应该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相关法条规定,提高安全意和责任意识,遵章航行,切勿放松安全生产底线,违法必被查。

 

案例三:蔡某某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案

【基本案情】2024516日,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梁山县某浮桥有限公司开展执法检查发现:该公司所属渡船鲁济宁渡****,船长蔡某某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428日进行浮桥安全检查时已发现该行为,要求3日内整改,当事人并未整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员条例》第十八条第(五)项和第五十二条第(三)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长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给予暂扣船员适任证书6个月以上2年以下直至吊销船员适任证书的处罚。(三)未在船员服务簿内如实记载船员的履职情况的。”。

【处理结果】根据违法事实,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济宁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对蔡某某给予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船员服务簿是申请船员考试发证、船员录用、船员上船任职、实施船员跟踪管理等的必备文书。水上运输作业经营者一定要携带船员服务簿,登轮任职后要及时记载船员任职资历。企业(或个人)一定要按照法律法规进行运输作业,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为水上交通平安承担应有的责任。

 

案例四:某公司船舶配员低于安全定额要求的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111日,济宁市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中国海事协同管理系统,发现济宁某公司所属的济港货**船舶于110日停靠济宁某港,报告进港时间为:191822分,报告船上人员四人,未达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船舶最低安全配员证书》中规定的5人最低定额要求。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六十五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船员擅自航行,或者浮动设施未按照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的规定配备掌握水上交通安全技能的船员擅自作业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限期改正,对船舶、浮动设施所有人或者经营人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航或者停止作业”。

【处理结果】根据违法事实,违法行为具有减轻情节,依据《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济宁市交通运输局决定对某公司给予罚款4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水上交通运输流动性大、安全风险高,利用数字化监管平台大大提升监管执法的精准性。市交通运输局制定行政指导清单,健全整改工作机制,帮助企业合法合规经营。同时,统筹行业规范适用,强化船舶安全监管。依托信息化监管平台,动态监测船舶配员信息,对发现的问题及时督促整改,形成“检查-整改-提升”的闭环管理机制,全面筑牢水上交通安全防线。

 

案例五:某工程有限公司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11714时,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对某工程有限公司未按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的行为进行调查,发现该船为一般干货船,总吨位485吨,功率364千瓦,该船舶进出港报告时间不满足在进港时间前4-24小时。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安全监督规则》第十条:“中国籍船舶在我国管辖水域内航行应当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第十一条:“船舶应当在预计离港或者抵港4小时前向将要离泊或者抵达港口的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进出港信息。航程不足4小时的,在驶离上一港口时报告”;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进出内河港口,未按照规定向海事管理机构报告船舶进出港信息的,对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经营人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根据违法事实,违法程度“从轻”,依据《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微山县交通运输局决定对某工程有限公司给予罚款5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船舶按照规定实施船舶进出港报告不仅有利于船舶的进出港口,更能提高港口经济周转效率,有助于主管部门掌握船舶动态信息,更好地开展事中事后监管,保障水上通航安全。

 

案件六:某公司船舶运输粉尘物质未采取封闭措施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8219时,微山县交通局执法人员通过非现场执法监控平台开展电子巡航时,发现一艘江苏籍拖轮航行至韩庄水域时,货仓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治船舶污染内河水域环境管理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船舶运输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的,应当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第四十七条第(三)项:“违反本规定第八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三)运输及装卸、过驳散发有毒有害气体或者粉尘物质等货物,船舶未采取封闭或者其他防护措施”。

【处理结果】根据违法事实,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微山县交通运输局决定对某公司给予1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船舶在装运砂石、矿粉等易扬尘货物时,如果不做好封舱,容易产生扬尘,造成京杭运河大气污染,危害群众健康。此外,如遇大风浪天气,不做好封舱还会造成货舱进水,影响船舶稳性。

 

案件七:某航运有限公司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未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特别规定案

【基本案情】20240930日,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通过监控视频发现:某航运有限公司所属的鲁济宁拖**,从嘉祥港装载煤炭经洙水河航道任城段下行。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济任交(航)〔20233号文件要求,洙水河航道为单线三级,进入洙水河任城段的船舶实行单向通航,日历天双号船舶上行,单号船舶下行。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第二十条 “船舶进出港口和通过交通管制区、通航密集区或者航行条件受限制的区域,应当遵守海事管理机构发布的有关通航规定。任何船舶不得擅自进入或者穿越海事管理机构公布的禁航区”;第六十八条第(四)项“违反本条例的规定,船舶在内河航行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海事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处5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处理结果】根据违法事实,违法程度“一般”,依据《常见海事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济宁市任城区交通运输局决定对某航运有限公司给予罚款6000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办理此类案件,执法人员没有以罚代管、一罚了之,而是借助案件对相关企业加强教育引导,督促规范运营。行政处罚以点带面警示一片,提醒广大航运业户谨慎驾驶,遵章航行,切勿擅闯交通管制区,违法必被查。

                 

案例八:田某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行政处罚案

【基本案情】20245140时,微山县交通运输局执法人员联合特警队员在微山县夏镇街道(原远运港)附近水域巡查时发现,田某正在利用该水域进行石子经营装卸(装船)业务。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口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从事港口经营,应当向港口行政管理部门书面申请取得港口经营许可,并依法办理工商登记”;第四十九条“未依法取得港口经营许可证从事港口经营,或者港口理货业务经营人兼营货物装卸经营业务、仓储经营业务的,由港口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违法经营,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十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所得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不足十万元的,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款”。

【处理结果】根据违法事实,违法程度“较轻”,依据《山东省交通运输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微山县交通运输局决定对田某给予罚款5万元整的行政处罚。

【典型意义】本案是一件典型的非法港口经营案例,执法人员秉承严格执法为民的理念,强化行政执法规范化建设,落实包容审慎监管,推行说理式执法,适当使用自由裁量权,让执法既有力度,更有温度。同时,坚持罚教结合,指导重塑信用,引导合规经营,助力营商环境优化“再升级”。


网站标识码:3708000012

主办单位:济宁交通运输局